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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章程

中華基礎設施研究發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基礎設施研究發展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展城鄉基礎設施之研究發展、技術人才之培訓育成與國際城市間之觀摩交流等活動,增進基礎設施企劃建設與營運維護績效,達到服務社會、樂利民生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全國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關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有關基礎設施生命週期之企劃、建設、經營、維護與活化等研究發展事項。
二、 接受委託辦理基礎設施之發展策略、營建資訊模型建構、營運管理等服務事項。
三、 舉辦國內外機構、團體有關基礎設施學術研討及觀摩交流事項。
四、 推展基礎設施相關從業人員之技術與職能等講習培訓服務事項。
五、 提供公私部門有關基礎設施法規與實務之研究建議事項。
六、 發行有關基礎設施之研究發展學術書刊事項。
七、 其他涉及基礎設施生命週期之營建管理、研究發展及諮詢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另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年滿廿歲以上,認同本會宗旨,並從事有關基礎設施相關業務,具有一年以上產業或學術研究經驗者,得申請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認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得申請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指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會員之權利。
三、贊助會員:認同本會宗旨,捐助本會經費或以其他方式贊助或參與本會有關活動者,得申請為本會贊助會員。
四、學生會員:認同本會宗旨之大專以上在學學生,繳交學生證影本並已繳納該校學生會員會費者,得申請為本會學生會員。
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為本會會員。
本會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需有三分之ㄧ以上成員為具有專業技術人員,如:營建管理、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建築、土木、水利、結構、環境工程、交通工程、文化資產、園藝景觀、古蹟維護、休閒觀光、旅館經營管理等,或具有與本會章程任務有關之專業訓練合格證明、相關營業項目者。

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個人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三年未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一 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本會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為理事長,三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工作人員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為新台幣壹仟元,學生會員新台幣壹佰元,團體會員為新台幣壹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為新台幣伍佰元,學生會員新台幣壹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本會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或個人會員經一次繳納十年常年會費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為本會永久會員者,均免繳納常年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本會年度業務計畫、收支預算書及決算書等資料勾稽查核,同時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會議規範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