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章程
中華基礎設施研究發展協會章程
第一章 |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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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本會名稱為中華基礎設施研究發展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展城鄉基礎設施之研究發展、技術人才之培訓育成與國際城市間之觀摩交流等活動,增進基礎設施企劃建設與營運維護績效,達到服務社會、樂利民生為宗旨。 |
第 三 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全國設立分支機構。 |
第 五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第 六 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另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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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
第 八 條 |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個人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
第 九 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 十 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十一 條 |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
第 十二 條 |
本會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三章 |
組織及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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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 十四 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第 十五 條 |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
第 十六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第 十七 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為理事長,三人為副理事長。 |
第 十八 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第 十九 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第 二十 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
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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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
經費及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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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 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第三十一條 |
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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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會議規範處理。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